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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奖励办法(试行)
为了支持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成才,特制订本奖励办法。
一、 奖励资格:
1、我院在校全日制大学生,或三年内待就业毕业生(毕业生毕业时已办理好相关毕业离校手续)且投入经营一年以上的我院毕业生创业者。
2、具备法人代表、工商税务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。
3、具有明确的创业目标、详细可实行的企划书,,并已投入经营一年以上,并能提供初步成果的我院大学生创业者。
二、评定机构
院招就处以及各院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
三、评审程序
1、个人申请
2、所在院系签署意见,并加盖公章。上报院招就处审定。
3、院招就处审定后,上报领导审批。
四、奖励标准
1、对自主创业法人代表,给予一次性奖励金1000元人民币。
2、在校生除了奖励金外,根据本人情况给予一定的学业奖励。
五、其他未尽事宜,由院招就处上报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。
六、本规定解释权归院招就处。